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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發布日期 2020-08-21 15:20: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9號


現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0年8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199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6號發布


2020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9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不作為一級預算,其收支納入本級預算。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運行,一般公共預算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適當安排資金補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四條 預算法第六條第二款所稱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所有預算資金。


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為與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本條第二款所稱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所稱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本級預算撥款收入和其相對應的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


部門預算編制、執行的具體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規定。


第六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應當細化到地區和項目。


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政府采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各部門所屬單位的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部門批復后20日內由單位向社會公開。單位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單位預算、決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公開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款。


第七條 預算法第十五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九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轉移支付;


(二)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財力補助;


(三)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


第十條 預算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給予下級政府,并由下級政府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評估后的專項轉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


(二)設立的有關要求變更,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


(三)設立依據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予以取消。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二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二條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規定標準向特定對象收取費用形成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照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國有資產收入等。


預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轉移性收入,是指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調入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收入的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三條 轉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調出資金以及按照財政部規定列入轉移性支出的給予無隸屬關系政府的無償援助。


第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包括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相對應的各項目支出和轉移性支出。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應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按照規定上繳國家的利潤收入、從國有資本控股和參股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等轉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一般公共預算補助收入、集體補助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補助的具體辦法,按照統籌層次由上級地方政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九條 預算法第三十一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


第二十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依據規范的程序,對預算資金的投入、使用過程、產出與效果進行系統和客觀的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規定作為改進管理和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預算支出標準,是指對預算事項合理分類并分別規定的支出預算編制標準,包括基本支出標準和項目支出標準。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制定本地區或者本級的預算支出標準。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中央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草案。


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按照規定報財政部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匯總地方預算草案或者地方預算,匯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區域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有關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報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的要求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組織編制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草案,按照規定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按照規定期限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或者本級總預算,應當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時,發現不符合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時,發現下級預算草案不符合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由本級政府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征求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預算收入征收預測情況。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部署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編制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具體編制。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預算法和本條例規定,制定本級預算草案編制規程。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預算草案時,應當根據資產配置標準,結合存量資產情況編制相關支出預算。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地方上解收入、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入資金、其他調入資金。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余額的限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資金、上級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調入資金、其他調入資金。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上一年度結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對地方的轉移支付、調出資金。


第三十六條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收入、上一年度結余、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轉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政府性基金各項目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對下級的轉移支付、調出資金。


第三十七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地方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


第三十八條 地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收入、上一年度結余、上級對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下級上解收入。


地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級支出、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上解上級支出。


第三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支出編制內容包括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收入編制內容包括本級預算撥款收入、預算撥款結轉和其他收入。


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應當編列到款。


第四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開展預算評審。


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并建立健全項目入庫評審機制和項目滾動管理機制。


第四十二條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余額管理,是指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債務的余額限額內,決定發債規模、品種、期限和時點的管理方式;所稱余額,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債務未償還的本金。


第四十三條 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實行限額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總限額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債務余額不得突破國務院批準的限額。


第四十四條 預算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所稱舉借債務的規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的總和,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一般債務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用于公益性事業發展的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債務;專項債務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的專項債券。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下達的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提出本級和轉貸給下級政府的債務限額安排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將增加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接受轉貸并向下級政府轉貸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納入本級預算管理。使用轉貸并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政府,應當將轉貸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地區政府債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可以將舉借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國務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有直接償還責任的,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國務院可以相應抵扣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等資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將國務院轉貸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再轉貸給下級政府。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組織評估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提出預警,并監督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本年度轉移支付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至下一級政府,具體下達事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辦理。


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外,提前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項目法管理分配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一并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


第四十九條 經本級政府批準,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額度不得超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總額的1%。年度終了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將預算周轉金收回并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五十條 預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度終了時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終了時仍未用完的資金。


預算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稱結余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終了時,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扣除預算支出實際完成數和結轉資金后剩余的資金。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五十一條 預算執行中,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落實財政稅收政策措施,支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管理預算支出以及相關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監督等制度和辦法;


(三)督促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征繳預算收入;


(四)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用款計劃,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監督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五)統一管理政府債務的舉借、支出與償還,監督債務資金使用情況;


(六)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規范賬戶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按照規定使用預算資金;


(七)匯總、編報分期的預算執行數據,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八)組織和指導預算資金績效監控、績效評價;


(九)協調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國庫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第五十二條 預算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開設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專用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所稱特定專用資金,包括法律規定可以設立財政專戶的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贈款,按照規定存儲的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特定專用資金。


開設、變更財政專戶應當經財政部核準,撤銷財政專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戶的核準、管理和監督工作。


財政專戶資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財政專戶資金。


財政專戶資金應當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納入統一的會計核算,并在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中單獨反映。


第五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本單位預算執行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二)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支出管理,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對單位的各項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四)匯總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執行,并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規定征收預算收入,除依法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等預算收入外,應當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國庫。


第五十六條 除依法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等預算收入外,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義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資金撥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按照預算撥付,即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付資金。除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在預算草案批準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或者超計劃的資金撥付,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二)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審定的用款計劃和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資金;


(三)按照進度撥付,即根據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資金。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應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政府債務余額限額,合理安排發行國債的品種、結構、期限和時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本地區政府債務限額,合理安排發行本地區政府債券的結構、期限和時點。


第五十九條 轉移支付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應當由財政部門辦理,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對下級政府部門和單位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或者撥付轉移支付資金。


第六十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遵守財政制度,強化預算約束,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合理安排支出進度。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規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會計核算。


第六十二條 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后,委托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


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應當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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